节能管理工作是矿业近来的重要课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在第五章“法律责任”的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中还对违反上述条文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办法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上规定,为企业加强设备生产、使用过程中的节能管理,改善企业装备水平,实现节能降耗提供了法律依据。
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积极推广应用节能型新设备。从 年起,原机械工业部已陆续发布了 多批节能产品推广项目表和淘汰产品项目表。水泥设备各单位在需要采购设备时,应认真查阅、对照,对淘汰产品一律不得购买,否则追究经办者的责任。
对正在使用的设备也要认真检查,超过淘汰期的应坚决予以更换,不得继续使用。对未超过淘汰期但耗能较高的设备,如有节能型新设备可替代也应及早淘汰。凡淘汰下来的设备必须就地报废,不得转手倒卖。前已述及,工业厂矿设备种类繁多,数量庞大,在生产中如何抓好重点设备的保养维护,保证生产顺行,以及设备如何实行节能化操作,是节能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