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三一集团在京举行新闻发布会,针对公司在美风电项目案件后续进展,三一集团董事向文波、代理律师夏廷康均表示,自判决之日起,针对关联公司Ralls公司的总统令已失效。据悉,未来不排除会出现三一集团与美国外国在美投资委员会(简称CFIUS)达成和解的可能。
找到好的切入点
“从7月15日美国巡回法庭宣判的那一刻起,奥巴马的总统令就失效了。”三一集团律师团队成员之一的夏廷康强调,除非CFIUS选择将要求三一集团终止风电项目的理由和证据“摆在台面上”,否则三一集团将在BC风电项目案件中取得全胜。
这是一桩历时多年的官司。2012年,三一集团在美设立的Ralls公司收购了俄勒冈州的一个风电BC项目,并取得了项目建设的所有审批和许可。因为该项目靠近美国一军事基地,美国CFIUS以涉嫌威胁国家安全为由,要求Ralls公司立即停工。不久,奥巴马又签发了总统令,要求三一集团终止风电项目,撤出所有股权和设备。
三一集团董事向文波表示,“三一集团到美国投资,完全遵守了美国的法律,我们没有也绝不会从事任何危害美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两年多诉讼期间,三一集团在前两次裁决中都败诉,法院认定总统令不受司法审查。夏廷康表示,二审期间三一集团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不过找到了好的切入点:总统令不受法律审查,并不意味着他采取这个决定的过程中不受法律审查,因此获得了一个好的结果。
这一观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2014年7月15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法院下达了47页的判决:一、三一集团在美关联公司罗尔斯(Ralls)公司在BC项目中具有受宪法程序正义保护的财产权;二、奥巴马总统下达的禁止罗尔斯风电项目的总统令违反程序正义,剥夺了罗尔斯在BC项目中受宪法保护的财产权,美国政府需要向Ralls提供相应的程序正义;三、CFIUS就BC项目针对三一各公司下达的各项命令,不因奥巴马总统令的下达而自动规避法院的审查。
针对上述判决,国内的媒体和法律专家有着各种角度的解读。其中一种说法是:判决结果仅仅给予了三一集团质询的权利,即获得更多美国当局为何叫停该项目的证据的权利,但可能最终无法改变三一项目在美国被叫停的结果。
对此,三一集团代表解释称,由于违反程序正义,总统令已经失效,作为依据的CFIUS裁定也有望被地方法院裁定失效。“关键是,CFIUS是否敢于把叫停BC项目的依据拿出来。是否证据充足、依据是否严谨,CFIUS会考量相关信息公开之后的后果。”
有助于中国企业“走出去”
美国的外资审查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直到2007年,美国通过的《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进一步强化了对外资投资美国资产的安全审查。该法案之所以出台,最直接的推动力就是此前发生的数起外资并购美国企业的案例,其中包括中海油收购美国第九大石油天然气生产商优尼科公司、中国联想集团对美国IBM公司个人电脑和笔记本电脑业务的收购等,前者以失败告终,后者也付出高昂的收购成本。
此次三一集团海外并购案胜诉,称得上具有“历史性”的意义。在三一重工网站上,公司将此案定性为“尊严胜诉”,称三一集团和罗尔斯公司欢迎华盛顿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并为三一集团和其关联公司在美维权取得的历史性重大胜利而高兴。三一重工和罗尔斯坚信其合法权益终将得到公平正义的保护。
与此同时,中国企业在海外并购越来越频繁的情况下,运用西方国家成熟法律体系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提升,也将进一步增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信心。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认为,三一集团的胜诉为中国企业在海外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提供了榜样。“中美经贸深度和广度越来越上升,摩擦也会上升。”
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问题专家张国庆也表示,三一集团的这次行动将对CFIUS的运作、决策程序产生重要影响,促使其更加透明,为更多到美国投资的外资企业提供一个追求公平、正义、合理对待的机会和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