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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发布 撤销企业两年内不得复申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6-09
核心提示:《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日前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其中文件明确规定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分为3个等级,有效期为3年,不得转让、伪造或假冒。标识被撤销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把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由低至高划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等级,有效期为3年,不得转让、伪造或假冒。出现影响环境的恶性事件和重大质量事故等情况的企业,标识将被撤销,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办法》指出,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三星级绿色建材的评价标识管理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工作。同时,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申请企业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与申请相符的生产能力和知识产权,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具有完备的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申请的建材产品符合绿色建材的技术要求并在绿色建筑中有实际工程应用。

《办法》强调,对于出现影响环境的恶性事件和重大质量事故等情况的企业,绿色建材评价机构将撤销或者由主管部门责令绿色建材评价机构撤销已授予标识,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布。被撤销标识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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